(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5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刘永与张文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张文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5054号原告刘永,男。被告张文举,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与被告张文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文举将借款本金全部偿还给原告,原告为此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广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杜红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