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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5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刘永与张文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张文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5054号原告刘永,男。被告张文举,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与被告张文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文举将借款本金全部偿还给原告,原告为此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广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杜红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