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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诉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志敏与黄振、徐州丰亿洗煤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志敏,黄振,徐州丰亿洗煤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诉保字第00079号申请人李志敏。被申请人黄振。被申请人徐州丰亿洗煤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双楼物流园。法定代表人钱斌。申请人李志敏因与被申请人黄振、徐州丰亿洗煤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要求被申请人赔偿。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苏C×××××号小型车一辆(申请保全价值3万元),担保人李文自愿以其所有的苏C×××××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徐州丰亿洗煤有限公司所有的苏C×××××号小型车一辆(现停放于徐州市铜山区俊腾停车场);二、查封担保人李文所有的苏C×××××号小型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孟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