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椒商初字第2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吴江展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台州市博宇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展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台州市博宇婴儿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2017号原告:吴江展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敏。委托代理人:杨丽泉。被告:台州市博宇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圣金。原告吴江展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台州市博宇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展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2元(已减半),由原告吴江展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王竞垭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