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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吴淑琴申请执行历禹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574号申请执行人吴淑琴,女,1952年7月6日出生,满族,哈尔滨国建大药房卫生员,户籍地黑龙江省双城市,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厉禹桐(曾用名厉雨桐),女,199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厉伟,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吴淑琴与被执行人厉禹桐、厉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二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民二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胡庆斌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