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苏少娟与李宏运、贾勇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少娟,李宏运,贾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467号原告苏少娟,女,1969年9月25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李宏运,女,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其余情况不详。被告贾勇,男,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曲跃县。其余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少娟与被告李宏运、贾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贾勇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少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决定全部退还原告苏少娟。审 判 长 韩淑梅人民陪审员 卓士升人民陪审员 金惠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于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