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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苏少娟与李宏运、贾勇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少娟,李宏运,贾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467号原告苏少娟,女,1969年9月25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李宏运,女,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其余情况不详。被告贾勇,男,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曲跃县。其余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少娟与被告李宏运、贾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贾勇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少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决定全部退还原告苏少娟。审 判 长  韩淑梅人民陪审员  卓士升人民陪审员  金惠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于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