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调确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汪元珍与邹亚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元珍,邹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调确字第00021号申请人:汪元珍,女,195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徐正泉,男,195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人:邹亚平,男,195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邹建安,男,197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汪元珍、邹亚平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并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汪元珍、邹亚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7月8日经东至县青山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邹亚平前期已赔付申请人汪元珍医疗费1500元、部分误工费2000元。二、邹亚平于调解协议签字时一次性赔偿申请人汪元珍各项费用(含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12000元。此协议一次性终结,汪元珍不得再追究邹亚平其他责任。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智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洪照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