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2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孟玲辉与邵海祥、王远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玲辉,邵海祥,王远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2975号原告:孟玲辉,男。委托代理人:房祥庆,莒县莒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1511041109469。被告:邵海祥,男。被告:王远亮,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67号A2层、15层,诉讼代表人:李培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恩坤,日照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玲辉与被告邵海祥、王远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玲辉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玲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玲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玲辉负担。审判员 李洪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姚俊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