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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武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苏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苏某某,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武民初字第141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6月19日,住永登县连城镇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甘肃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12月8日,住永登县武胜驿镇。被告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登县。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分公司。住所地:兰州新区。负责人朱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系甘肃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苏某某、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新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