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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贵民一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章某某与某公司一、某公司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某,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贵民一初字第516号原告章某某,男。被告某公司一负责人贺某,该项目部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俊贤,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桂华,女,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身份证号3521021962********,住厦门市集美区印斗南里**号***室。被告某公司二法定代表人赖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俊贤,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曾盛,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章某诉被告某公司一、某公司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7月10日,原告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章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80元,减半收取4540元,由原告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饶路新代理审判员  王志超代理审判员  吴晓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