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贵民一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章某某与某公司一、某公司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某,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贵民一初字第516号原告章某某,男。被告某公司一负责人贺某,该项目部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俊贤,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桂华,女,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身份证号3521021962********,住厦门市集美区印斗南里**号***室。被告某公司二法定代表人赖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俊贤,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曾盛,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章某诉被告某公司一、某公司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7月10日,原告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章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80元,减半收取4540元,由原告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饶路新代理审判员 王志超代理审判员 吴晓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