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法民二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何妹英与廖继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妹英,廖继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法民二初字第261号原告何妹英。被告廖继秀。原告何妹英诉被告廖继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查明,原告何妹英已于2009年10月份死亡,何妹英作为本案的主体资格已不存在。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有适格的原告,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的原告已死亡,其作为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已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妹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法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沈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唐丽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