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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中民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李国亮与枣庄市市中区永和豆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亮,枣庄市市中区永和豆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925号原告:李国亮。委托代理人:朱敏,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枣庄市市中区永和豆浆店,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建华西路**号银座商城西门第三间。经营者:周潇楠。原告李国亮与被告枣庄市市中区永和豆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国亮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枣庄市市中区永和豆浆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国亮诉称,原告给被告供应猪肉,但被告收到猪肉后没有及时支付货款,2011年11月欠30000元;2014年1月份欠56900元;2月份欠44600元;3月份���34700元;4月份欠28400元;2013年9月、10月及11月共欠猪肉款66900元,上述欠款共计261500元,原告多次追讨上述欠款未果,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61500元及利息(从2014年6月3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枣庄市市中区永和豆浆店未答辩。原告李国亮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由枣庄市市中区永和豆浆店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194600元,记载2014年1月、2月、3月、4月及2011年11月份欠款的事实。2、由枣庄市市中区永和豆浆店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2013年9月、10月、11月猪肉款66900元。上述二组证据证明欠款的事实。3、企业信息一份,证明枣庄市市中区永和豆浆店实际经营者是周潇楠。被告枣庄市市中区永和豆浆店对上述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被告枣庄市市中区永和豆浆店未提供证据。经庭审,本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现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针对原告李国亮提供的证据,被告枣庄市市中区永和豆浆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质证的放弃。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国亮给被告枣庄市市中区永和豆浆店供应猪肉,被告收到猪肉后没有及时支付货款。2011年11月被告欠原告猪肉款30000元,2013年9月、10月、11月被告欠原告猪肉款66900元,2014年1月、2月、3月、4月被告欠原告猪肉款164600元。基于上述欠款的事实,被告于2014年6月3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两份,以证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李国亮与被告���庄市市中区永和豆浆店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有欠条为证,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原告有权要求枣庄市市中区永和豆浆店给付食材款261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故本案的被告应为周潇楠经营的枣庄市市中区永和豆浆店。被告枣庄市市中区永和豆浆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视为其放弃答辩与质证的权利。被告枣庄市市中区永和豆浆店长时间不给付猪肉款,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枣庄市市中区永和豆浆店给付原告李国亮货款人民币261500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23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合计7093元,由被告枣庄市市中区永和豆浆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宁人民陪审员 纪 丽人民陪审员 高西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员王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