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城法民一初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林德鹏与温振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德鹏,温振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城法民一初字第1407号原告:林德鹏,男。被告:温振兴,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德鹏诉被告温振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德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林德鹏负担。审 判 长 陈荣辉代理审判员 邹继平代理审判员 叶莉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邱利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