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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大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大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0541号原告: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746018-1),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北环二路东段102号。法定代表人:陈才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龙云霞,重庆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大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大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强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胥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龚朝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