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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德法播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与刘胜华、张妙文、覃广兰、郭华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刘胜华,张妙文,覃广兰,郭华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播民初字第9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德城镇德庆大道南侧,组织机构代码67139706—1。负责人:刘艳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锦莲,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潘志强,该行职员。被告:刘胜华,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被告:张妙文,女,1964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大埔县。被告:覃广兰,女,1981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被告:郭华千,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大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诉被告刘胜华、张妙文、覃广兰、郭华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敖伟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梁锦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