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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南商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嘉兴市南湖区芽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延丰与徐延丰、沈玉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南湖区芽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延丰,沈玉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商初字第408号原告:嘉兴市南湖区芽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锦坤。委托代理人:陈浩。被告:徐延丰。被告:沈玉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南湖区芽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延丰、沈玉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南湖区芽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叶利霞代理审判员  陈维清人民陪审员  彭金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丹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