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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执民字第23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蒋雪琴与彭成福、彭细福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蒋雪琴,彭成福,彭细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苍执民字第2300-5号申请执行人蒋雪琴。被执行人彭成福。被执行人彭细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雪琴与被执行人彭成福、彭细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20日在淘宝网苍南县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彭成福所有的浙C×××××凯宴牌小型越野客车。2015年4月20日,竞买人陈潇俊(男,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福安市南湖桥头人民银行参茸滋补品店,公民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294000元最高价竞得。但买受人陈潇俊逾期不予支付拍卖款,致使拍卖目的难以实现。故,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依法裁定:重新拍卖,启动重新拍卖程序。2015年7月1日,该车辆最终以283000元的价格成交,竞买人并已交清了拍卖款。此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11000元,该差价应由原买受人陈潇俊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责令原买受人陈潇俊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补交重新拍卖浙C×××××凯宴牌小型越野客车所造成的差价1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步群人民陪审员  梁辉辉人民陪审员  金小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海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