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10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明与梁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梁东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0780号原告王明,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被告梁东红,女,1968年11月22日出生。原告王明诉被告梁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撤回对被告梁东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贾 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阮小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