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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民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超与宿迁市宿农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宿迁市宿农农资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民初字第1185号原告王超,居民。被告宿迁市宿农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华东农贸市场A区一街三楼。法定代表人袁金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诉被告宿迁市宿农农资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超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迁市宿农农资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文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