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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602号原告:陈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 判 长 张         英人民陪审员 夏爱华人民陪审员成先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庞    海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