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602号原告:陈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 判 长 张 英人民陪审员 夏爱华人民陪审员成先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庞 海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