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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执异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罗家柱与张靖昭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天秀,罗家柱,张靖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江执异字第11号异议人(案外人)宋天秀,女,生于1955年11月17日,汉族。申请执行人罗家柱,男,生于1967年4月23日,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被执行人张靖昭,男,生于1956年9月29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异议人宋天秀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合江执恢字第1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起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宋天秀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宋天秀提起的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宋天秀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显荣审判员  杨建华审判员  崔茂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御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