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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马晓兰与张晨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兰,张晨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811号申请人马晓兰,女,26岁,汉族,住庆云县。被申请人张晨晨,25岁,住乐陵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晓兰与被申请人张晨晨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晓兰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晨晨驾驶的鲁******号轿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晨晨驾驶的鲁******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地点: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庆云大队,查封期限:自该案审理终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晓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