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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法民一初字第3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2013)华法民一初字第362-3号,原告岑万生与被告陈秀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万生,陈秀玉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一初字第362-3号原告岑万生,男。委托代理人许红祝。被告陈秀玉,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岑万生与被告陈秀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岑万生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秀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岑万生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秀玉的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万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免交,退回给原告岑万生。审 判 长  戚鲁繁审 判 员  刘燕萍审 判 员  詹先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蒋桂雨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