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刑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顾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松刑初字第104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某某。辩护人朱麟坤,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5)10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晔,被告人顾某某及其辩护人朱麟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某日,被告人顾某某至本区叶新公路XXX号“东方网点”网吧门口,见1辆电动车座位朝上翻起,遂将该电动车内的电瓶拎出,后销赃得款人民币120元。次日,其又至上址窃得电动车电瓶,后销赃得款人民币60元。2015年3月1日20时后,被告人顾某某至本区叶新公路XXX号“淮河小菜”饭店门口,见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上址的1辆枣红色爱玛电动车钥匙没拔,遂将该电动车窃走后销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70元。2015年3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顾某某至本区车亭公路XXX弄XXX号门口,以相同方式,窃得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上址的1辆粉红和白色相间的台铃牌电动车后销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00元。2015年3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顾某某至本区车亭公路XXX号“好再来”食品商行门口,以相同方式,窃得被害人孟现江停放在上址的1辆黑色有才牌电动车后销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20元。2015年3月23日16时后,被告人顾某某至本区车亭公路XXX弄XXX号门口,以相同方式,窃得被害人樊某某停放在上址的1辆红色画宝牌电动车后销赃。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66元。经布控,2015年3月27日,民警赴本区叶榭镇双高广场云勇网吧抓获被告人顾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许某某、樊某某、朱某某的陈述,证人徐某某、吴甲、陈某某、张某某、吴乙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上海市松江区物价局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顾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6年1月26日止。)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蓄电池四个,予以没收;扣押的台铃牌电动车一辆发还被害人许某某,有才牌电动车一辆发还被害人孟现江,画宝牌电动车一辆发还被害人樊某某(均已发还)。三、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海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文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