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颜俊鸿、张焕利、西安咸宁运输服务车队、西安志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颜俊鸿,张焕利,西安咸宁运输服务车队,西安志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25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康乐路43号。法定代表人李林,董事长。被执行人颜俊鸿,男。被执行人张焕利,女。被执行人西安咸宁运输服务车队,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咸宁路中段**号。法定代表人王平安。被执行人西安志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1号旺座国际城D座504室。法定代表人李云珠。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颜俊鸿、张焕利、西安咸宁运输服务车队、西安志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4)西莲证经字第6416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颜俊鸿、张焕利、西安咸宁运输服务车队、西安志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陕西杨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此该案现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执字第0025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的线索后,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