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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商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宁波明晖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周如松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宁波明晖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周如松,周勇,周跃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商初字第1270号原告: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台馥。被告:宁波明晖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勇。被告:周如松。被告:周勇。被告:周跃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明晖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周如松、周勇、周跃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励芝燕审 判 员  王 强人民陪审员  陆传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惠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