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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海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戴某玫犯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玫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琼海刑初字第168号公诉机关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某玫。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13日、2015年6月29日、2015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琼海市人民检察院以琼海检公诉刑诉(2015)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玫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冬梅、陈亚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5月30日13时左右,黄某康电话联系被告人戴某玫购买毒品,被告人戴某玫便在琼海市长坡镇欧村村委会路口路牌处,以250元的价钱向黄某康贩卖1包塑料袋包装的毒品。2、2014年6月4日18时左右,黄某康再次电话联系被告人戴某玫购买毒品,被告人戴某玫又在上述地点,以100元的价钱向黄某康贩卖1包塑料袋包装的毒品。2014年6月12日13时30分左右,琼海市公安局民警在琼海市长坡镇新市场附近的日日升茶店里抓获被告人戴某玫,并当场从其身上扣押了毒品1包、三星牌手机1部。经海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上述扣押的毒品净重0.03克,检出海洛因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戴某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手机、毒品)相片,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电话通话清单、劳动教养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解除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等,证人黄某康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检验报告书,公安机关的现场辨认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玫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先后2次向他人贩卖毒品2小包和海洛因0.0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戴某玫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随案移送的三星牌手机1部,系供被告人戴某玫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予没收。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涉毒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戴某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三星牌手机1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开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彭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