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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4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刘一×与刘二×、刘三×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一&times,刘二&times,刘三&times,刘四&times,刘五&times,刘六&times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蓟民初字第4123号原告刘一×,农民。被告刘二×,农民。被告刘三×,农民。被告刘四×,农民。被告刘五×,农民。被告刘六×,农民。原告刘一×与被告刘二×、刘三×、刘四×、刘五×、刘六×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财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一×及被告刘二×、刘三×、刘四×、刘五×、刘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一×诉称,五被告系原告之子女,并均已结婚和独立生活。诉前原告一直与被告刘四×一起生活,被告刘二×、刘四×、刘五×、刘六×均以不同方式向原告履行赡养义务,唯有被告刘三×不但不向原告履行赡养义务,还对原告出口不逊。原告现因年高体弱,经济来源不足,故具状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刘三×、刘四×自2015年7月1日始依序每期一年为原告提供住房;判令被告刘二×、刘三×、刘四×自2015年7月1日始每人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100元,被告刘五×、刘六×每人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50元;判令被告刘二×、刘三×、刘四×、刘五×、刘六×共同承担原告之医疗费用,并在原告生活不能自理时轮流提供照护;判令被告刘二×、刘三×、刘四×、刘五×、刘六×自2015年始每人每年给付原告取暖费100元;诉讼费由被告刘三×承担。原告刘一×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刘二×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由于被告刘二×结婚后系男到女家生活,且生活困难,故要求根据自己的经济条件向原告承担赡养义务。被告刘二×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刘三×辩称,原告诉称被告刘三×不向原告履行赡养义务及对原告出口不逊不实。故不同意诉讼费由被告刘三×承担。被告刘三×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刘四×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刘五×、刘六×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要求自愿履行赡养义务。被告刘五×、刘六×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现有子女五名,即长子刘二×、次子刘三×、三子刘四×和长女刘五×、次女刘六×。被告刘二×、刘三×、刘四×、刘五×、刘六×现均已结婚和独立生活。原告之夫刘×现已去世近14年,刘×之口粮田现由被告刘三×、刘四×耕作收益。原告之口粮田现由村集体出租,每年的租赁费收益用于原告购买口粮。另,原告现有每月105元社会养老保障金收入。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的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鉴于原告现已71岁高龄,且无劳动能力,现有经济收入已不能满足原告的基本生活消费需求,故此,原告要求五被告向其履行赡养义务理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但就原告主张的具体赡养内容,本院应依据现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标准及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确定。案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依序由被告刘三×、刘四×自2015年8月1日始,每期一年为原告刘一×提供居住;原告刘一×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时,依序由被告刘二×、刘三×、刘四×、刘五×、刘六×轮班侍候,每个班次为10日;二、原告刘一×每次就医费用,凭有效票据由被告刘二×、刘三×、刘四×、刘五×、刘六×平均负担;三、由被告刘三×、刘四×自2015年8月1日始每人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100元,被告刘二×、刘五×、刘六×每人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50元,均于当月5日前付清;四、自2015年始,由被告刘二×、刘三×、刘四×、刘五×、刘六×每人每年给付原告取暖费100元,于当年10月15日前付清;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五被告各负担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 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詹志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三款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