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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民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764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受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永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龚 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