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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何某、冯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96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来凤县,苗族,小学文化,务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抓获,同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冯某,男,1992年11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射洪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抓获,同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5)8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冯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秀闷、王云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何某、冯某窜至南安市水头镇天心洞后面三坑水库旁更衣室内强行拉开储物柜,盗走被害人安某存放在该储物柜的1个黑色袋子,袋子内有银白色iPhone5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300元)、意大利楚萨迪深蓝色牛仔裤1件(价值人民币1710元)、奥迪车钥匙1把(价值人民币1295元)、史蒂芬高仿棕色皮带1条(价值人民币400元)、黑色外套1件(无法鉴定)、灰色长袖T恤1件(无法鉴定)及现金人民币570元。现被盗手机、牛仔裤、皮带及外套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安某。2015年3月20日,南安市公安局水头派出所民警在南安市水头镇天心洞巡逻时抓获被告人何某、冯某。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安某的陈述,证人姚某、陈某、吴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现场照片,发还清单,财物入库清单,财物出库清单,视频截图,监控视频,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户籍证明,人员前科信息,抓获经过,工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何某、冯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均可予从轻处罚。本案部分赃物已追还被害人,对被告人何某、冯某均可予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何某、冯某在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幅度内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何某、冯某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何某、冯某共同退出违法所得赃物奥迪车钥匙1把或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295元、灰色长袖T恤1件及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570元,返还被害人安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许祥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谢希迎速录员陈巧惠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