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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陈慧文与广州市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慧文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7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王瑞松。委托代理人:钟健,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玉麟,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慧文,住广东省增城市。委托代理人:杨世均。上诉人广州市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4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本系列案涉案人数较多,在当地影响较大,应当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依法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涉案房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沙向红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