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川民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唐中诚与王善孝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中诚,王善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963号原告唐中诚,男,生于1957年3月9日,汉族,重庆市涪陵区人,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告王善孝,男,生于1958年5月3日,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住达州市通川区。原告唐中诚诉被告王善孝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向 锷审 判 员 陈 宇人民陪审员 张 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孙四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