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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刑执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巴政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巴政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936号罪犯巴政德,又名老二,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回族,河南省博爱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6日作出(2012)沁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认定巴政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违法所得500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12年2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9月6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巴政德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2月24日傍晚,巴政德、张小军预谋后窜至济源市五龙口镇尚庄村,以前往沁阳市为由,租用被害人贺某某的”五菱之光”面包车,行至沁阳市西向镇义庄村时对贺某某进行殴打,并抢走贺某某500元现金和一部黑色“世纪星”牌M22型手机。经鉴定,手机价值317元,贺某某的损伤程度构不成轻伤。案发后,被抢手机已追回,并退还失主。该犯系共同犯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罪犯巴政德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记功;2015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巴政德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巴政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韩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袁 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