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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锦民初字第00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孙家旭与詹立兵、滁州市康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家旭,詹立兵,滁州市康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锦民初字第00430号原告孙家旭。委托代理人赵鸥,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立兵。被告滁州市康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皖东国际车城B区1幢108、123号。法定代表人汪大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路99号。负责人曾庆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俊成,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先春,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家旭与被告詹立兵、滁州市康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家旭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家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家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孙家旭负担。审判员  曹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