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6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火山与被执行人福建广开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林志荣、林培祥、李丽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火山,福建广开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林志荣,林培祥,李丽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695-1号申请执行人丁火山,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回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福建广开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林培祥,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林志荣,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林培祥,男,194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李丽鸿,女,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丁火山与被执行人福建广开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林志荣、林培祥、李丽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56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中,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丁火山欠款570万元及利息,经本院强制执行,依法扣划到被执行人福建广开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1.8万元,现被执行人尚欠款328.2万元。本院到房管部门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志荣、林培祥的房产各一处,属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丁火山到庭表示因被执行人已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了,本案近期无法全部执结,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文卿执行员 杨白兰执行员 施金满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 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