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刘俊五与王鹏冲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1)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俊五,王鹏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保字第62-2号申请人刘俊五。被申请人王鹏冲。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徐民保字第6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王鹏冲向本院提交90000元现金为担保,申请解除对其所有的冀F×××××号小型轿车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王鹏冲所有的冀F×××××号小型轿车的扣押。二、将王鹏冲提供的担保金90000元扣押于徐水县人民法院帐户。审判员 齐成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