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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刘俊五与王鹏冲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1)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俊五,王鹏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保字第62-2号申请人刘俊五。被申请人王鹏冲。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徐民保字第6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王鹏冲向本院提交90000元现金为担保,申请解除对其所有的冀F×××××号小型轿车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王鹏冲所有的冀F×××××号小型轿车的扣押。二、将王鹏冲提供的担保金90000元扣押于徐水县人民法院帐户。审判员  齐成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