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娄中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进军与王辉平、袁俊华退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中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刘进军,男。被执行人王辉平,男。被执行人袁俊华,男。本院提级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进军与被执行人王辉平、袁俊华退伙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的(2012)冷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王辉平、袁俊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进军利润款7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800元。因被执行人王辉平、袁俊华以湖南协和建设有限公司名义承包建设的株洲金冠置业有限公司、株洲汉华房地产有限公司部分房屋工程款尚未结算,被执行人王辉平、袁俊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辉平、袁俊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避免案件的久执不结,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较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刘进军发现被执行人王辉平、袁俊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或向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刘进军与被执行人王辉平、袁俊华退伙纠纷一案(2012)冷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景星审 判 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黎 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唐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