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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县民初字第0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宋桂勤诉被告周明大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桂勤,周明大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1098号原告:宋桂勤,女,74岁,满族,农民。被告:周明大,男,48岁,满族,农民。原告宋桂勤诉被告周明大返还原物纠纷,原告宋桂勤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桂勤撤回起诉。本案的诉讼费1075元(免交)。审 判 员 闵雪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刘秋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