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0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王金鑫与刘静民间借贷纠纷简易程序转普通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鑫,刘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889号原告:王金鑫,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刘静,女,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金鑫与被告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刘静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汪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石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