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琅民一初字第00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王金鑫与刘静民间借贷纠纷简易程序转普通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鑫,刘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889号原告:王金鑫,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刘静,女,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金鑫与被告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刘静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汪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石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