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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黄集民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黄集民初字第00067号原告段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学山,襄阳市樊城区长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对被告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审判员胡喜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谭红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