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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朱大中、李香芬、朱琳琳诉张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大中,李香芬,朱琳琳,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朱大中,男,1951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申请执行人李香芬,女,1950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申请执行人朱琳琳,女,1994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张红,女,1976年4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朱大中、李香芬、朱琳琳诉张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了(2013)双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张红给付三申请执行人各项赔偿款共计65692.0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三申请执行人因为从复申请,所以撤消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2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肖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