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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郭永祥、郭连花等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祥,郭连花,郭连振,郭蕾蕾,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542号原告郭永祥。原告郭连花。原告郭连振。原告郭蕾蕾。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瑞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博,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学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于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