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多日杰吉与宫保、交怕尔吉牧业承包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多日杰吉,宫保,交怕尔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多日杰吉,女,藏族。被执行人宫保,男,蒙古族。被执行人交怕尔吉,男,蒙古族。本院在执行多日杰吉申请执行宫保、交怕尔吉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宫保、交怕尔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多日杰吉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乌民初字第59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文忠审判员 金 锋审判员 余洪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永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