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刑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熊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闸刑初字第55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某。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金融刑诉(20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8月,被告人熊某某向中信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并使用,后在无归还能力的情况下继续持卡透支消费、取现,截至案发,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7万余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2015年5月6日,被告人熊某某在本市零陵路XXX号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恶意透支中信银行信用卡的事实,并归还了全部本息人民币7.6万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中信银行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材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存款回单、还款情况说明、刑事谅解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被告人熊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属恶意透支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依法亦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熊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熊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沈玉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龚 正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