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7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果园与被告上海十花汤饮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果园,上海十花汤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7892号原告:果园,男,汉族,1986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上海十花汤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五路赛高街区b座。法定代表人:钱毅,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果园诉被告上海十花汤饮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果园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果园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果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果园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荣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易圣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