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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谯民一初字第0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付斌与路传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1621号原告:付斌,男,196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路传标,男,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斌诉被告路传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斌负担。审 判 长  冯占领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段端平第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