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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凤云与杜伟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云,杜伟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443号原告陈凤云,女。委托代理人刘庆军,男。被告杜伟卜,男,。委托代理人黄景卫,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凤云诉被告杜伟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陈凤云于2014年4月16日、2014年4月27日两次共借给长垣县鑫达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110万元,杜伟卜为担保人,2014年6月17日杜伟卜给陈凤云写下欠条一份,因长垣县鑫达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为该案实际借款人,现长垣县鑫达财务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诈骗,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凤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8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 健审判员 杨志国陪审员 侯国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