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调执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植强与青岛嘉和建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植强,青岛嘉和建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调执字第910号申请执行人张植强。被执行人青岛嘉和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经济开发区南关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植强与被执行人青岛嘉和建造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即商初字第16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冬梅人民陪审员 朱良鹏人民陪审员 吕恒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齐永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