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中民一终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沈冬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贺文,沈冬菊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民一终字第3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建设局内。法定代表人高秀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本璞,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会同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文,住湖南省洪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冬菊,住湖南省洪江市茅渡乡芒。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米艳艳,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上诉人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4)怀鹤民一初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福兴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本璞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米艳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4)怀鹤民一初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依法退回上诉人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杨 荣审 判 员  王文利审 判 员  李东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戴蚁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