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南通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建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161号原告南通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东路153号东昇花园A座301室。法定代表人赵子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佳宝,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月生,公司职员。被告李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南通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卫艳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