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法民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2015)道法民初字第620号李XX、阳车X、阳想X与涂XX、阳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Microsoft Word 文档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阳车X,阳想X,阳XX,涂XX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620号原告李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文盲,农民,住湖南省道县XX镇XX村**组。原告阳车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阳想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聂月清、董建林,湖南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涂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文盲,农民,住XX镇XX村XX组。原告阳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李XX、阳车X、阳想X与被告涂XX、阳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路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书记员何时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李XX、阳车X、阳想X及其委托代理人聂月清、被告涂XX、阳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XX诉称:2014年农历十月下旬,被告涂XX、阳XX找到原告李XX商议将其新房的建筑主体工程发包给原告,原告提出包工不包料的价格为100元/㎡,被告表示同意,同年农历十一月初四,原告李XX带着两个儿子(即原告阳车X、阳想X)为被告建房,农历十二月二十日,被告在原告建好第一层并倒板后,支付了1.5万元的工程款,尚欠4000余元,当时被告答复待原告母子拆除一层模板后给付。2015年农历正月十六日(即2015年3月6日),原告依约为其拆除了第一层的模板,被告却违约以原告比别人多收2元/㎡的工钱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近4000元的工程款并将工程另行发包给了他人,被告虽背信弃义,原告不予计较,只要被告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即可,但被告却不同意,最终酿成2015年3月13日的纠纷。原告为了讨回自己的血汗钱,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欠款39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李XX、阳车X、阳想X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如下:1、公安机关对被告涂XX、阳XX的询问笔录各一份,以证明被告明确认可尚欠原告工程款、双方因工程款发生纠纷的事实;2、公安机关对原告李XX、阳车X的询问笔录各一份,以证明原告为被告建房、被告没有支付完工程款的事实;3、原告书写的建房工钱项目、计算方式,工钱=100元/㎡×125.8㎡+30元/m×72.4m+柱子300元/根×11根+伙食费1000元。被告涂XX、阳XX共同辩称:原、被告当时约定工钱按80元/㎡计算,原告多收了20元每平方米,原告应当退还把多收的工钱给被告。被告涂XX、阳XX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被告涂XX、阳XX对原告李XX、阳车X、阳想X举证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予以认可;对证据2不认可,原告李XX、阳车X在派出所所说的不是事实;原告提供的工钱计算方法是单方面写出来的,不予认可。本院对原告李XX、阳车X、阳想X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所举的证据1、2,系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案件依法进行调查时形成的案件材料,且各被询问人陈述一致的部分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其中被告承认尚欠原告工程款的陈述,本院依法应予确认;对原告提供的工钱计算项目、方法,鉴于双方之前没有签订合同,后又没有进行结算,被告阳XX在派出所的陈述里明确承认“李XX帮我儿子砌房子,还有3000多元没有给完她”,表明被告辩称“多给了原告工钱”不符合客观实际,原告给出的工钱数额、计算方式客观详细,能够与双方在派出所陈述的内容相印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综合全案证据及审理笔录,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农历十月,原告李XX与被告涂XX、阳XX达成建房协议:被告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将新房主体建设工程发包给原告,工钱按100元/㎡计价,另外混泥土柱子每根300元,圈梁每米30元,主人家支付施工人员伙食费共计1000元。原告李XX与原告阳车X、阳想X(均系原告李XX的儿子)共同为原告建房,在完成第一层倒板后,原告量得房屋面积为125.8㎡、圈梁为72.4米、柱子为11根,计算工钱为19052元,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工钱15000元,并承诺尚欠工钱待拆除模板后支付,2015年正月16日,原告为被告拆除模板后,仍然没有得到剩余工程款,双方因工程款发生纠纷,双方建房协议终止。本院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李XX、阳XX与原告李XX在口头上达成了建房协议,将房屋主体建设工程发包给原告,且约定了承包方式、工钱给付,双方之间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阳车X、阳想X是原告李XX的儿子,其参与建房也是合同双方的意思,事实上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三原告为被告建设完成第一层并倒板后,双方因意见分歧,致使合同终止履行,但被告应当向原告已经履行合同的部分支付工钱,原告起诉主张被告给付剩余的工钱为3900元,因此,原告应向原告支付尚欠的工钱3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涂XX、阳XX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李XX、阳车X、阳想X工程款3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涂XX、阳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路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何 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关注公众号“”